住建部:对最新“资质审批管理通知”(〔2023〕3号文)进行答疑!
  • 作者:田老师
  • 发表时间:2023-12-08 13:44

1.Q:文件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其中人员要求是只针对建造师,还是包含资质标准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A: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不包括中级以上职称人、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2.Q: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9月6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我对以上规定有以下2种理解,具体是哪一种,请明确。

理解1:申请企业先找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再将申请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理解2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申报材料中的业绩存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函至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回函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A:提交资质申请前应先确认业绩真实性。

3.Q:你好,关于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第四条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中的A级和B级工程项目是否有一个界定标准?如何去界定这个AB级?2、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这个业绩指标真实性指的是哪些?还是说需要走主管部门出一个业绩证明?


A:1、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A级,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B级。

2、2024年1月1日前,可由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业绩核查意见。

4.Q: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企业重组分立对于原企业和继承企业均按照现行内容的资质标准进行考核,这句话中对于人员考核的是否具体理解为:一级资质的原企业对于人员是不做考核?还是按照最低资质标准考核?继承企业是否也是按最低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废止后,企业重组分立应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A: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第六条,“...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重组分立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第1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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