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作者:田老师
  • 发表时间:2024-01-1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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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由我厅核发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除部级乙级资质证书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除部级二级资质证书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申请资质换领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将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注册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职称人员人数、技术工人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可换领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换证。取得有效期至年底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

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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