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 作者:田老师
  • 发表时间:2023-12-12 14:05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专家库建设

    (一)做好专家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并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在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符合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开展评审工作。

    (二)规范专家库核准备案。我市各级评委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职改办核准备案;各区县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区县职改办核准备案;各市级(市属)单位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市级(市属)单位组建的无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以及跨行业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职改办负责核准备案。自主评审的单位组建的评委会专家库,经组建单位主管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职改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具有评委会核准备案权限的单位备案。

    二、严格专家征选条件

    专家入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所评专业业务,掌握职称评审有关政策,了解本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计算机操作使用,能正确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在评审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入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正高级评委会、正副高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正高级职称;

    2.副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2;

    3.中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评审专家不少于1/2;

    4.初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5.社会遴选的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原则上须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副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须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或取得正高级职称;

    6.经各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推荐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党政机关领导每个评委会不超过2人,可放宽职称要求,但应具有相应专业工作经历。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入库: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或处分影响期内的;

    2.受到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的;

    3.被组织立案调查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的;

    4.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及要求,不服从评审组织安排的;

    5.评审质量差,显失公平公正,或因不当评审引发较大社会舆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7.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业内知名专家、知名中医等情况除外)原则上不再进入。

    (七)各级评委会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创新能力强,实绩贡献突出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中青年专家、基层一线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面向社会组建的评委会,应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单位评审专家。面向非公有制单位组建的评委会,原则上多数评审专家应来自非公有制单位。鼓励、支持本市各级评委会吸纳外地评审专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组建的评委会,应积极吸纳外单位专家。

    三、广泛开展专家征选

    评委会专家库原则上由“组建单位推荐一批、社会遴选一批、核准部门认定一批”组成。各级评委会专家库的建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评委会组成人数(执行评委)的3倍(下设专业组较多、评审人数较多的不少于5倍)。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一)组建单位推荐入库。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评审需要,结合现有专家履职情况,推荐拟入选专家库人员名单,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评委会组成人数的3倍,报核准部门核准入库。

    (二)社会公开遴选入库。符合征选条件个人,经本人申请,逐级审核推荐,核准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共同评选后,核准部门审核确定进入专家库。

    (三)核准部门认定入库。核准部门根据推荐专家及社会遴选专家情况,择优补充一批国家级、省部级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

    四、明确专家工作职责

    在职称评审中,专家应按要求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服从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工作安排。

    (二)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廉洁纪律。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私自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四)在评审工作中发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评审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委会组建单位反映情况。

    (六)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七)积极参加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等活动,对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等建言献策。

    (八)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变化10日内告知所在评委会组建单位。

    五、强化工作制度建设

    (一)建立专家随机抽取制度。每年度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委会核准部门的纪检监督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取”的原则产生。同系列(专业)各级各类专家库之间按规定实行专家共享,互联互通,鼓励跨区域交叉抽取。

    (二)建立专家轮换制度。每年度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进行轮换,轮换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2个年度。

    (三)建立专家培训制度。核准部门应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全员任前培训,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评委会组建单位每年组织抽取的评审专家开展职称政策、评审要求、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提升专家评审工作能力。建立专家培训档案,未参加培训的专家不得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四)建立专家保密制度。专家库名单不对外公布,不发聘书。抽取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不函送书面邀请,12333短信平台的抽取信息,可作为专家请销假依据,所在单位应配合做好保密工作(不泄露专家信息及评审工作安排)。

    (五)建立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保密、回避等事项做出承诺。对于聘期内两次以上无故拒绝参加评审、研讨等相关活动,或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打人情分、干扰其他专家评审以及泄露评审会相关信息等失信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六)建立专家任期考核制度。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任期对专家参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专家的评审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遵章守纪和履行职责情况。对于评审工作中表现优异,可作为专家续聘,担任评议组、专业组组长(召集人)的重要依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函告所在单位作为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评先评优等参考依据。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在安排每年专家疗养时,同等条件下对业绩优秀的职称评审专家予以倾斜。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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