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作者:田老师
- 发表时间:2023-11-27 15:5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相关文章:最新文章
-
2024年第1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公示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
全面推行应用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电子证照的通知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住建部:对最新“资质审批管理通知”(〔2023〕3号文)企业资质升级申报人员、重组分立、合并等要求进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施工资质直接申请二级资质标准汇总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领取证书的有关说明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