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田老师
- 发表时间:2023-11-24 09:5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权限资质延续申请方式 资质证书上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资质(见附件1,以下简称部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 资质证书上仅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的企业,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资质,又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待部级资质延续制证后,再由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发市、区(县)两级资质证书。 二、部级权限资质延续事宜 (一)申请延续要求 资质证书上有部级资质的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前,需向我委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对应等级的要求对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自查,并作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承诺(见附件2)。同时,我委将对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提交方式 建设工程企业将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承诺书书面提交至重庆市建设工程审批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同一企业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需分别提交申请。 (三)原部级核发资质核查意见领取方式 原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部级权限资质,后经我委统一将D1证书换发至D2证书的企业,可直接至重庆市建设工程审批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领取《企业资质情况说明》(见附件4),无需填写申请报告。同一证书上既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部级资质,又有我委核发的部批下放试点资质的,需按前述(二)之规定提交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延续事宜 (一)提交申请延续的期限 资质证书上仅有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含由我委核发的部级下放试点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原资质在2024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企业可自2024年1月1日起一年内,按照市、区(县)审批权限按要求对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同时提出延续申请(暂不受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分类申请延续要求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市级权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按现行资质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核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市级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按照资质标准对应等级要求对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自查,并作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承诺,同时,我委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专业承包一级按对应等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对应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区(县)级监理资质延续的,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 (三)特殊情况 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一)之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主体责任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相关政策衔接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劳务备案、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鉴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见附件5)延续办法暂未明确,各区县办理企业资质延续时,应注意保存企业资质证书原始信息,便于后续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资质的相关换证事宜。 (三)其他政策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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